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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部門印發促進鄉村民宿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22-07-25 | 瀏覽:985

        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促進鄉村民宿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到2025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內涵豐富、特色鮮明、服務優質的鄉村民宿發展格局,需求牽引供給、供給創造需求的平衡態勢更為明顯,更好滿足多層次、個性化、品質化的大眾旅游消費需求,鄉村民宿產品和服務質量、發展效益、帶動作用全面提升,成為旅游業高質量發展和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標志性產品。

        意見規劃了“完善規劃布局,優化資源開發”“豐富文化內涵,加強產品建設”“引導規范發展,加強品牌引領”“創新經營模式,帶動增收致富”“加強宣傳推廣,引導合理消費”等5項重點任務。其中包括提高鄉村民宿的通達性、便捷度和舒適感;合理利用自然環境、人文景觀、歷史文化、文物建筑等資源突出鄉村民宿特色;推進實施旅游民宿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培育一批鄉村等級旅游民宿;積極吸引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企業、能人創客等多元投資經營主體參與鄉村民宿建設;將鄉村民宿納入文化和旅游消費惠民、會展節慶活動內容范圍等具體措施。

        意見還提出,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可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于發展鄉村旅游等必須在村莊建設邊界外進行的少量配套設施建設,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原貌,確需占用耕地的應依法落實占補平衡。

        為調動農民群眾等參與鄉村民宿發展的積極性,意見明確,對鄉村民宿投資建設、改造升級可給予資金補貼或提供貼息貸款,對評定等級的鄉村民宿可給予資金獎勵,對返鄉進行民宿開發創業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國家文物局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促進鄉村民宿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文旅市場發〔2022〕77號


        鄉村民宿是指利用鄉村民居等相關資源,主人參與經營服務,為游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鄉村民宿是鄉村旅游的重要業態,是帶動鄉村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是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重要抓手。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服務“六穩”“六?!边M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推動鄉村民宿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順應人民群眾鄉村旅游消費體驗新需求,引導鄉村民宿開發和建設,推動鄉村旅游提質升級,帶動群眾就業增收,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持鄉村傳統風貌,倡導低碳環保、樸實自然、和諧共生。

        堅持文化為根。培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挖掘鄉村文化蘊含的優秀傳統、人文精神、道德規范,凸顯文化特色、鄉村文明。

        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農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支持農民直接經營或參與經營的鄉村民宿發展,同時兼顧旅游者的利益。

        堅持融合發展。豐富鄉村民宿產品,創新鄉村旅游業態,延伸產業鏈、拓展價值鏈,助力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和城鄉融合。

        堅持規范有序。加強政府引導和統籌規劃,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復制。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質量監管,持續提升鄉村民宿安全保障能力。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內涵豐富、特色鮮明、服務優質的鄉村民宿發展格局,需求牽引供給、供給創造需求的平衡態勢更為明顯,更好滿足多層次、個性化、品質化的大眾旅游消費需求,鄉村民宿產品和服務質量、發展效益、帶動作用全面提升,成為旅游業高質量發展和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標志性產品。

        二、重點任務

        (一)完善規劃布局,優化資源開發

        將鄉村民宿發展納入各地旅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嚴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確保鄉村民宿發展的協調性與可持續性。充分考慮資源稟賦、客源市場、交通區位、水源道路等條件,評估洪澇、山洪、地質等災害風險。提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水平,完善垃圾、污水等處理設施,確保生活垃圾規范處理、污水達標排放,提高鄉村民宿的通達性、便捷度和舒適感。引導村民和鄉村民宿經營主體共同參與農村人居環境建設和管護,倡導低碳環保經營理念。(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應急管理部、國家文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豐富文化內涵,加強產品建設

        深入挖掘文化文物資源,充分展示地域特色文化,豐富鄉村民宿文化內涵。尊重歷史文化風貌,合理利用自然環境、人文景觀、歷史文化、文物建筑等資源突出鄉村民宿特色,將農耕文化、傳統工藝、民俗禮儀、風土人情等融入鄉村民宿產品建設,注重與周邊社區的文化互動,鼓勵鄉村民宿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找準鄉村民宿發展定位,適應不同群體、不同層次需求,打造特色鮮明、類型豐富、品質優良、價格合理的產品體系。以鄉村民宿開發為紐帶,開展多元業態經營,拓展共享農業、手工制造、特色文化體驗、農副產品加工、電商物流等綜合業態,打造鄉村旅游綜合體,有效發揮帶動效應。(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國家鄉村振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引導規范發展,加強品牌引領

        指導鄉村民宿經營主體落實相關公共安全責任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治安、消防、食品、衛生、環境、防災、燃氣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及必要的監測預警設施設備。鄉村民宿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鄉村民宿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或手機APP、小程序、二維碼等便利方式,落實旅客住宿實名登記、訪客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鄉村民宿建筑應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標準。鄉村民宿應配備衛生相關的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沒有條件設置獨立清洗間、消毒間的,可通過專業洗滌消毒機構進行布草、公共用品等清洗消毒。推進實施旅游民宿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培育一批鄉村等級旅游民宿。鼓勵各地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基礎上,因地制宜制定鄉村民宿建筑、治安、消防、食品、衛生、環保、服務等地方標準。將鄉村民宿納入各級文化和旅游品牌建設工作。培育具有區域特征和地方特色的鄉村民宿品牌,鼓勵優質鄉村民宿品牌輸出民宿設計、運營管理、市場開拓等成熟經驗。(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創新經營模式,帶動增收致富

        積極吸引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企業、能人創客等多元投資經營主體參與鄉村民宿建設。鼓勵農戶和返鄉人員開發利用自有房屋自主經營鄉村民宿,在規劃布局、質量標準、建筑風格等方面加強指導。在尊重農民意愿并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注冊公司、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連片發展鄉村民宿。鼓勵城鎮居民等通過租賃產權明晰的閑置宅基地房屋、合作經營等方式開展鄉村民宿經營。發揮鄉村民宿就業渠道多、方式靈活等優勢,鼓勵和引導村民參與經營服務,提升勞動技能,促進增收致富。(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資源部、國家鄉村振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宣傳推廣,引導合理消費

        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鄉村民宿產品的精準宣傳和互動反饋,推出一批有故事、有體驗、有品位、有鄉愁的鄉村民宿。將鄉村民宿納入文化和旅游消費惠民、會展節慶活動內容范圍,鼓勵各地將有條件的鄉村民宿納入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會議培訓、職工療休養選擇范圍。支持鄉村民宿加強與電商平臺合作,爭取電商平臺在宣傳營銷、品牌推廣等方面給予扶持。根據節慶、假期分布情況特點,在旅游高峰期加強信息服務,及時發布鄉村民宿位置分布、入住率、停車場、交通路線等信息,合理引導游客,緩解擁擠壓力。加強對鄉村民宿的消費引導,倡導健康消費、理性消費,不片面追求奢侈高價。(文化和旅游部、應急管理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

        各地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籌領導下,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在規劃建設、規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營造、安全保障等方面同向發力,解決鄉村民宿發展中遇到的難點障礙問題,推動形成政府管理、部門聯動、行業自律、企業履責、社會監督的綜合治理格局。(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鄉村振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優化證照辦理

        堅持規范管理與促進發展相結合,鼓勵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先行先試、創新突破,結合本地實際出臺鄉村民宿管理辦法,協調市場監管、公安、衛生健康、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明確證照辦理條件和流程。鼓勵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領域的產品許可事項之外的,通過聯合審核、一站式辦理、多證合一、以備案代替發證、告知承諾制、信息共享等方式,優化證照辦理流程,為鄉村民宿經營者提供便捷、規范的證照辦理服務。落實好《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建村〔2017〕50號)相關要求。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鼓勵復合利用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發展鄉村民宿。符合地方人民政府關于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規定的,辦理營業執照。(公安部、自然資源部、文化和旅游部、應急管理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用地用房

        推動落實鄉村旅游用地政策,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勵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等資源。各地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通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方式有效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用于鄉村民宿建設,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可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于發展鄉村旅游等必須在村莊建設邊界外進行的少量配套設施建設,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原貌,確需占用耕地的應依法落實占補平衡。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自營、出租、入股、聯營等方式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鄉村民宿。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試點示范中,整合資源推動創建一批民宿集中村、鄉村旅游目的地等盤活利用樣板。(自然資源部負責)

        (四)完善支持政策

        統籌農村供水保障工程、數字鄉村建設工程、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危房改造、農村垃圾污水處理、公共服務均衡配置等項目布局,支持供水供電、消防水源、消防車道、垃圾污水處理、綠化亮化等鄉村民宿配套公共設施建設。鼓勵將符合條件的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引導金融機構依法合規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拓展鄉村民宿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在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探索通過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信用貸款等形式支持鄉村民宿建設和經營,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降低融資條件和門檻。調動農民群眾等參與鄉村民宿發展的積極性,對鄉村民宿投資建設、改造升級可給予資金補貼或提供貼息貸款,對評定等級的鄉村民宿可給予資金獎勵,對返鄉進行民宿開發創業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探索滿足鄉村民宿經營需求的保險服務,發揮保險業風險管理和補償功能,支持鄉村民宿應對疫情、極端天氣等突發情況帶來的經營風險。(自然資源部、文化和旅游部、應急管理部、銀保監會、國家鄉村振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人才培養

        將鄉村民宿規劃設計、開發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培訓納入相關各級鄉村旅游培訓計劃,整合行業協會、職業院校、社會企業等力量,充分發揮鄉村文化和旅游帶頭人作用,定期開展各種類型的崗位培訓,按相關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加大人才返鄉創業扶持力度,支持外出務工農民、高校畢業生等回鄉進行鄉村民宿創業,為鄉村民宿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人才保障。(文化和旅游部、國家鄉村振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文物局 國家鄉村振興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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